“三权分置”关键是土地经营权定性
2016-02-13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志红
中国合作经济 2016年10期
关键词:抵押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志红
“三权分置”关键是土地经营权定性
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宋志红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完善我国农地经营制度、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并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改革举措。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权利配置架构中,明确“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这三权的内涵和外延,是贯彻落实“三权分置”改革举措的前提;而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外延,又是明确“三权”权能边界的关键。
首先,土地经营权为什么需要定性?
明确土地经营权权能边界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换言之,土地经营权到底是物权还是债权。之所以这一定性如此重要,是因为我国财产权利体系的建立借鉴了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的“物债二分”理论,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是我国财产法律制度的逻辑基础,对财产权利进行定性是明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前提。具体来说,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定性为债权,法律效果迥异。
如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则各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其实质均为土地租赁,法律表现形式为土地租赁合同,法律适用上须遵守《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取得的土地权利为债权,权利的行使要遵循债权相对性规则。由此给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带来的两点重要影响是:第一,租赁期限的设定必须遵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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