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2016-02-13聂勇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2期
关键词:被保险人
聂 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5)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在医疗保险中的应用研究
聂 勇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5)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彰显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司法审判中“法律支点”问题,对医疗保险中“产品设计、承保实务、理赔实务、代位追偿”等四个关键环节形成“倒逼机制”“倒逼”保险人强化适法性应用。
医疗保险;产品设计;承保实务;理赔实务;代位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为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公平性、品质性“价值尺度”,尊重保险原理、保险法理、保险实务,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审判标准与保险实务中行业标准的对接,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度和保险美誉度。在医疗保险中,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着重界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费率拟订规则、核定医疗费用标准规则、约定医疗服务机构规则、设定多因比例赔偿规则等,规范医疗保险格式条款,维持对价平衡,彰显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司法审判中“法律支点”问题。鉴于此,《解释》对医疗保险中“产品设计、承保实务、理赔实务、代位追偿”等四个关键环节形成“倒逼机制”“倒逼”保险人强化《解释》在医疗保险实务中适法性应用,化解条款风险、实务风险、操作风险及诉讼风险。
1 在产品设计中的应用
《解释》第18条规定: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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