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机构现状及改革思考
2016-02-12李庆瑞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11期
●李庆瑞
我国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机构现状及改革思考
●李庆瑞
一、我国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1.区域环境管理机构
(1)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精神,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及周边地区分别成立了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初步形成了集联合执法机制、环评会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联动机制为一体的工作
机制,对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2)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2002年以来,环保部先后组建了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和华北六大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作为环保部的派出机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情况,核查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地方环境执法工作,并在处理跨省区域流域重大环境纠纷、地方环境政策执行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流域管理及协调机构
(1)由部委设立的流域协调机构。有环保部牵头的流域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如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上述联席会议在加强各部门、地方流域管理的协调方面发挥了作用。
(2)由部委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有水利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七大流域管理机构下属的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主要负责水资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流域内的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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