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本质、适用性、风险性与规范性
2016-02-12吉富星
中国发展观察 2016年5期
吉富星
PPP的本质、适用性、风险性与规范性
吉富星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在全世界并没有一个统一、权威定义,各国均是结合自身实际开展PPP立法和实践,并不存在静态的最佳实践。PPP在我国并非一个新生事物,但2013年国家倡导的PPP模式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升级。但不可忽视的是,PPP在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落地难、不规范等问题,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PPP的本质和落脚点
很长一段时期内,财政紧运行常态化,政府面临财政收入急剧下降和资金缺口扩大局面。据统计,我国人均公共基础设施资本存量为西欧的38%、北美的23%,城镇化率比发达国家低20%,其中蕴藏着较大的供给空间,未来十年城镇化预计带动40万—50万亿元投资。当前,财政收入增速呈现累退性,中低速增长成为常态。在支出刚性强、融资平台收紧、土地财政风险较大的背景下,靠财政单方投入显然力不从心。但推广PPP不能局限在缓解支出压力、化解债务上,否则就会出现“走偏”“变异”等各种不规范问题。
PPP不仅限于一种融资方式,其本质是一种公共服务供给的新方式,旨在公共服务的提质增效、社会公众的福利增进。尽管PPP可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但其使用的依然是政府的公共资源,落脚点仍是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供给的传统三种模式(政府供给、市场或企业供给、第三部门供给)相比,PPP模式是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伙伴关系进行充分协作、共享共建的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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