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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的语用分析与构建*

2016-02-12徐明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语义法律

徐 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文义解释的语用分析与构建*

徐明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内容摘要】法律解释是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焦点。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用到文义解释的方法,而且往往是首选的解释方法。传统文义解释过程中主要采取语义分析法,但语义分析困固于主客二分的层面,呈现出纯粹、单一、静止、机械而又封闭的局限性,它虽然有助于限制法官的擅断而且排斥价值判断等其他因素的参与,但也极易形成机械司法。为克服和减少文义解释的局限性,本文引入和强化语用学分析法之动态、恰当、合理以及融贯性之理念,不仅强调文义解释的语境适应性、全面整体性以及多维融贯性的语用原则,而且更要结合司法实证理解文义解释的语义语用结合准则、关联协调准则、动静结合准则以及语用恰当准则,进而实现文义解释之法理自觉和能动实践之双赢。

【关 键 词】法律解释文义解释语义分析语用学转向

语义分析法是传统文义解释中的基础方法,此方法有利于法律解释围绕立法者的意愿展开,法律解释开始于文义①解释,同时也终结于文义解释,正确审视文义在法律解释正当性中的基础地位,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法律适用的安定性[1]P220,而且也能防止做出法律解释的部门将法律解释权滥用为立法权,因此文义解释有其必要性,更有不可替代性。但在语用学的视野下,文义解释也有局限性:单一、孤立、静止、封闭、机械甚至忽视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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