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
2016-02-12王志祥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论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
王志祥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内容摘要】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杀害被绑架人”应包括对死亡结果发生的要求。“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不适当地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而“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死亡”则合理地限缩了死刑的适用范围。立法者在对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中对限制死刑刑事政策的贯彻可谓有得有失。基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场,对“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解释为“杀死被绑架人”,对“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应以处无期徒刑为原则,以处死刑为极其罕见的例外。
【关 键 词】绑架罪绝对确定的死刑杀害被绑架人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限制死刑
继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后,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大幅度修改。本文将对其中所涉及的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予以法理上的评析,以就正于学界同仁。
一、绑架罪绝对确定死刑规定的修订过程
绝对确定的死刑,是指法定刑所包含的主刑类型只有死刑而没有其他主刑的情形。1997年系统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绑架罪、劫持航空器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贪污罪以及受贿罪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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