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比例原则在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平衡下的使用
——以美国司法判例为鉴
2016-02-12吴昱江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国家
吴昱江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试论比例原则在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平衡下的使用
——以美国司法判例为鉴
吴昱江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4)
【内容摘要】同时作为法定权利的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没有清楚的界限与位阶。当不同法定权利之间的位阶与界限模糊不清时,司法裁判就必须介入,重塑一个在个案中基于具体案件事实的权利秩序。美国拥有丰富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司法判例与实践,通过剖析1919年的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到2013年的United States v. Mehanna案之间美国最高法院和巡回法院的重要判例,将狭义比例原则中的变量概括成了一个简明的数学公式,论述了当不限制危险言论的机会成本乘以此成本兑现的概率大于限制危险言论的成本乘以此成本兑现的概率时,对此言论的限制即可被视为符合狭义比例原则的要求。狭义比例原则中的变量反映了法律的延展性是务实的而不是教条的:当国家受到的威胁发生变化之时,有关国家安全法律的运用自然也会产生变化。当更多的安全所带来的利益超过被减损自由的代价时,公民自由也应相应受到限制。当然,我们需要非常谨慎地衡量这些代价与利益。
【关 键 词】比例原则法益衡量国家安全言论自由美国司法判例
比例原则最早正式出现在德国的行政法领域,[1]P69而后其精神被嵌入到几乎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秩序之中。[2]以美国为例,从很多最高法院与巡回法院的判例中不难看出,比例原则之精神渗透进了法官裁量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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