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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学判别:理论与实践的考察*

2016-02-12秦国荣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主体法律

秦国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法学判别:理论与实践的考察*

秦国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内容摘要】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乃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极为重要的当事主体。实际用工关系标准体现了劳动法的形式正义观念,其以组织、分工、分配与身份为基本判别依据。而商事主体标准则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判别的实质正义观念,其不仅关注劳动关系与用工主体资格的确立,而且关注这种具有法定合法身份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够承担起在法律上可以实现的责任。劳动法学和劳动立法对“用人单位”概念的研究,当然必须要兼顾这两点。所谓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立,具有合法劳动用工资格,能够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契约,对劳动者享有劳动管理权利和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关 键 词】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劳动法

从法律适用和对客观事物的定性分析角度说,无论是域外劳动立法对“雇主”的模糊界定与司法确认,还是我国国内立法对“用人单位”的列举式明确立法,都反映了立法者与司法者所秉持的特定判断标准,但立法与司法的这种实践活动需要获得学界能够给予理论上的支持支撑。由于国内学界对“用人单位”概念关注不多,而这一法学术语无论是对于劳动立法与司法,还是对于劳动法学基本概念体系建构,都有着至关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且这一概念与中国当下的体制改革与人事制度变革也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①因而对这一概念进行研究,既有建构中国劳动法学基本概念与理论逻辑的学术价值,也有预判与前瞻性地思考中国劳动法制变革前景与方向的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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