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2016-02-12何力
政法论丛 2016年3期
何 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新格局*
何力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内容摘要】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受地缘影响,具有地缘性。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既存格局是西方国家主导的,即“西方中心”。二战以后的冷战时代,前苏联东欧经互会和布雷顿森林体制两种模式的东西竞争,结果是西方平定了东方。战后亚非新国家的参与,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演变成南北之争,最后也被西方国家主导。WTO时代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变了国际经济大格局,成为国际经济法地缘重构的契机,但西方国家顽固保守难有进展。唯有中国因素的登场,使得国际经济法地缘新格局终于开始形成。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地缘格局新兴经济体中国要素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到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气候条件对人的性格的影响来分析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1]P554这样的推断并没有得到历史的实证,但给我们一个思考问题的新的角度。实际上,地理环境,或者说地缘要素对于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法律制度乃至法律规则或多或少会产生影响的。国际经济法及其法律规则也概莫能外。国际经济法是受着地缘要素影响的。我们可以把其叫做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性,而由其地缘特征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及其规则所体现的国家群体的意志和利益在世界范围内的势力分布、冲突和协调,就是国际经济法的地缘格局。以下,本文准备探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出现以来,其地缘格局及其变迁,然后分析在中国要素以及若干新兴经济体强势登场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地缘格局重组及其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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