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
2016-02-12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政治与法律 2016年9期
关键词:信息
刘宪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网络犯罪的刑法应对新理念*
刘宪权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网络犯罪类型之传统划分,或从网络犯罪纵向发展维度出发,或从其所侵害的法益出发,它们均仅停留于认知阶段,却不能为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具方向性、针对性的思路。重新划分网络犯罪类型应注重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将网络犯罪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量变”的犯罪、较传统犯罪呈危害“质变”的犯罪三个类别。“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分而治之”是网络时代下最为妥适的刑法理念。对网络犯罪一律从严、从重、从早打击的观念似有不妥,应予纠正。
网络犯罪;类型;划分标准;刑法理念
回顾历史的发展进程,人类的步伐曾依次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中留下印迹。美国学者阿尔温·托夫勒形象地指出,农业社会是在地上挖,种植各种农产品;工业社会是往地下挖,挖出原料,生产出产品;信息社会则是在地表上,用有线或无线的通讯网络,以终端机连接起来。①杨正鸣:《网络犯罪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从最本质的层面看,农业社会是人与自然的博弈,工业社会是人与人工组合起来与自然博弈,信息社会则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博弈。这一点也不无例外地体现在犯罪类型和样态的历史演变上。可以说,犯罪伴随着文明一起步入了信息时代,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型犯罪类型与样态。在此背景下,用以指导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刑法理念,毫无疑问也将面临着一个是否需要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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