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改革需把握三个重点
2016-02-12王岐海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7期
关键词:管理
●王岐海
综合执法改革需把握三个重点
●王岐海
一、把握好整合的标准
目前各地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排除法。首先确定不能综合执法的领域,在此基础上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的地方提出了三个不宜:(1)专业技术性强的不宜综合执法,如特种设备等;(2)责任特别重大的不宜综合执法,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3)涉及意识形态的领域不宜综合执法,如文化领域等。第二种是列举法。凡是符合标准的一律纳入综合执法范围。有的地方明确提出,符合以下标准的应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范围:(1)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2)在基层发生频率高的;(3)多层多头重复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4)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符合上述四个标准的,实行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这一办法较好地解决了同级政府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的局面,也较好地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等问题。第三种是职责分类法。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凡是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行政执法职责都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我国地区差异大,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要提出一个适合东西南北中的统一标准可能性不大。因此,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执法队伍的整合标准。只要能够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扰民问题,只要能够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不论采用什么标准,都应予以鼓励。……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