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费正清的中国世界秩序观
2016-02-01陈国兴
□ 陈国兴
马士(Hosea Ballou Morse,1855—1934)在其1910年出版的《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中描述了清代的“贡赋”制度和对外交往中的朝贡礼仪制度。他认为“贡赋”是中国早期朝代税赋的主要形式,是亚洲式政府(Asiatic government)的一个固有特点。贡物以实物,特别是粮食为主,太平天国之后,一些省份也可采取折现的办法纳贡,但是原来运送贡粮的船只费用依然摊派如故,反映了中国根深蒂固的财政上的政治保守主义。他依据《大清会典》对清代的朝贡国进行了列举:周边定期朝贡的国家,南掌(Laos,即老挝)、缅甸十年一次,苏禄(Sulu)五年一次,朝鲜四年一次,暹罗(Siam)三年一次,琉球(Loochow)三年两次,安南(Annam)两年一次;其他欧洲国家如荷兰、葡萄牙、意大利、英国等国则不定期派来使节。他认为这些抱着开拓贸易想法的欧洲使节在华的屡次失败,源于中国人的朝贡礼仪观念,“这些使臣前来是为了朝贺和进贡的,其责任是接受命令而不是谈判订约的”。①Hosea Ballou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The Period of Conflict 1834—1860). London:Longmans, Green and Co., 1910, pp.31-33, 50, 43.在这里,马士显然将朝贡制度作为一种保守、落后的对外关系制度,认为它妨碍了条约制度的推行,并必然为后者所取代。但他并没有从更深层次上阐明清代对外关系中朝贡制度保守、落后的原因,也没有看到这种制度与国内贡赋制度的内在联系,因而他所做的只能算是一种粗略的研究。
在欧美学界,第一个对中国朝贡制度进行深入剖析和系统化研究的当属费正清(John King Fairbank,1907—1991)。费正清是从外交史研究进入中国学的,他继承并发扬了马士有关朝贡制度的研究。他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