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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016-02-01张莹雪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张莹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浅谈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张莹雪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摘要:物权变动在民法体系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它几乎深入了民事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因此,作为判断物权是否发生了变动标准的区分原则,其重要性自然不言而喻。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交易的稳定,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物权转移的公示公信等问题均围绕着区分原则展开,所以对区分原则进行阐述与探究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物权变动;区分原则;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权益保护

区分原则最早是由萨维尼作为物权行为理论中最重要的内容提出来的,其作为德国民法物权体系的核心原则,将物权变动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两部分,形成了颇具特色的物权变动模式。而我国在经历了由最初的“意思主义”认识阶段,到后来的债权形式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论战阶段后,最终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了当前的以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主,以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为辅的物权变动制度体系。笔者今天将从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体系模式、发展脉络、与实际运用这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的体系模式

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想要完成物权的变动,需要同时具备债权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变动的条件。

(一)生效的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的完成,要求法律行为必须生效,不存在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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