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补偿实践的动向及其改革启示
2016-01-22李晓玲
摘要:自WTO成立以来,补偿机制应用较少,甚至被视为“装饰品”。与WTO早期的补偿案相比,USSection 110(5) Copyright Act、ECHormones、USUpland Cotton、ChinaPublications案达成的补偿协议,在补偿原则、补偿形式、补偿程度的确定等方面,均有所发展,解决或缓解了敏感争端的执行僵局,并为多哈回合补偿机制改革提供了经验与启示。补偿机制的改革应关注如何为成员达成补偿提供规则基础和程序保障。改革的途径是多重的,在推进多哈谈判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WTO制度,完善补偿机制。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补偿;最惠国待遇义务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2
无论是基于贸易自由化的目标,抑或争端成员的利益,当被诉方不执行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裁决时,补偿是优先于报复的救济方式。但囿于一些因素的制约,补偿的实际应用少于贸易报复,甚至一度被视为“装饰品”。在多哈回合谈判《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审议的第一份提案中,欧共体即提出应使WTO补偿机制更为有效。随后,日本、韩国、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s)、墨西哥、中国、澳大利亚等成员对补偿机制的改革提出了各种设想。尽管多哈谈判长期陷于困境,但一些成员提案在近年的WTO争端实践中获得了检验。与早期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II 本案执行期为15个月,后日本与各申诉方达成协议,承诺在2年内修改酒税法。为补偿修改酒税法所需的更长执行期,日本承诺削减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等产品的进口关税。(参见:Mutually Acceptable Solution on Modalities for Implementation, WT/DS10/20, 12 January 1998.)、TurkeyTextiles在本案中,因未能在商定的期限内执行裁决,被诉方土耳其与申诉方印度达成协议,以降低数种纺织品关税和取消数量限制的方式提供补偿,直至土耳其取消其对19种纺织品采取的所有数量限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