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WTO执行法律本质:遵守抑或再平衡
2016-01-22韩逸畴
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对WTO执行的法律本质一直存在争论。遵守说倡导者主张WTO执行的目的是促使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并阻止未来对该协定的违反;再平衡说阵营则发现了WTO执行中固有的“补偿或履行”逻辑。分别考察论战双方的主张、理论基础和理论盲点后可以发现,争论源于其未对WTO两种不履行及相应后果加以区分。但是,过于强调WTO法某个特定方面,会造成对WTO一种误导、歪曲的看法。
关键词:WTO执行;“遵守—再平衡”争论;外契约行为;内契约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3
由于对WTO执行的法律本质持有不同观点,学术界出现“遵守—再平衡”的争论,该争论源自Judith H. Bello的编者评论[1]。她认为,WTO与GATT的规则一样,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拘束力。GATT唯一神圣和不可违反之处,在于其对整体权利和义务的平衡。WTO并没有改变主权国家之间讨价还价谈判的根本性质,WTO唯一有约束力的义务是维持为获得成员对该协定政治支持的平衡[1] 417。
与此相反,大多数国际法文献对国家在国际合作中的“退出”或“不遵守”行为感到痛惜,因为这相当于揭开了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的面具,削弱了以条约为基础创造国际义务的整个框架。John Jackson和Jide Nzelibe等学者认为,WTO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即便国家接受中止减让的后果,也不允许违反[2-4]。Krzysztof J.Pelc反对有效违反国际贸易协定的观点,认为补偿和贸易报复将产生很大的成本[5]。David Collins认为,由于缺乏回溯性补偿和不精确的损失计算,会导致损失计算方面的双重无效率[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