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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

2016-01-22陈学权

现代法学 2014年6期

摘要: 被追诉人面对讯问时可能会保持沉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着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基本理论而一概否定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观点。被追诉人沉默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认为存在排除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正当理由之观点值得商榷。西方法治国家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并非一概持否定态度,而是在一定的程度上认可其证据能力。对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之规定,各国虽然存在着差异,但也有相通之处。在《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被追诉人沉默的证据能力规则,明确被追诉人沉默可以有条件地作为定罪的间接证据和证明其主观态度的量刑证据使用。

关键词: 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

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4.06.10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如同无罪推定,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公理性原则。我国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增加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在第54条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标志着我国已经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虽然理论界对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推断出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被追诉人在面对追诉和审判机关的讯问时可能会保持沉默显然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对于能否以被追诉人的沉默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使用之问题,我国理论界由于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理论和西方国家有关实践做法的理解过于简单,目前普遍存在着一概否定被追诉人沉默证据能力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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