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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受案范围扩大趋势探析

2016-01-16自正法

理论探索 2016年1期

自正法

〔摘要〕 受案范围作为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力求衡平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之间的矛盾,不断接近理想模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依旧采取“概括+列举”方式,其原因在于:受案范围的修改受认识局限的制约,基于国情实际和行政诉讼发展的需求。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民告官”受案范围的突破体现在: 增加了受案范围列举事项,受案范围扩展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探寻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诉讼程序,以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方式对受案范围的界定加以有效补正,可以实现“民告官”受案范围多层级细化的功效,能将“民告官”真正付诸于司法实践。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民告官,受案范围,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1-0119-04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修改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修改的首部基本法,体现了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受案范围的调整倍受关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对公民权利范围的一种界定,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司法保护和行政权得到司法豁免的临界点。〔1 〕 笔者认为,此次《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调整体现出司法权与行政权、急求变革与力求保稳之间的博弈,因此,不仅是立法的完善问题,而且对准确把握科学立法的精髓有直接帮助。

“相对合理主义” 〔2 〕 10认为, “目前中国法治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支撑制度的条件未具备,而制度取决于条件,条件的具备不可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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