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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2009-02-18岿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
关键词:动议明智民主化

沈 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文确立了“公民动议司法解释立项”和“公开征求意见”的机制,从而在“民主化”的话语描述下,为其履行通过解释发展法律的政治功能增强了民意合法性,也使其能在進行中国式司法解释过程中广泛吸纳信息或知识。“公开征求意见”、“公民动议”有输入信息或知识、增进司法解释实质合理性的可能,但简单的程序构造,使其并不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强势利益集团或政府部门的影响等颇受关注的问题。并为其以后可能需要做出的虽然有悖一时的民意、却是比较成熟而明智的决断添了不少障碍。“民主化”动向也造成最高人民法院难以在必要时进行独立、明智判断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需要在顺应民意和距离民意之间寻找适当的平衡,应努力改革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形式,让其适当地融合案情、论理和结论,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正式予以公布,以示其具有的指导甚至规范意义。

因此,应在有限范围内保留抽象司法解释。但是,努力的方向应该是逐步加大具体司法解释在整个司法解释中的比例,不到非要进行抽象司法解释不可的时候,尽可能避免采取抽象司法解释的形式。通过改革具体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制度,扩大具体司法解释适用的情形,让两种解释模式共存和竞争,通过实践检验各自在什么情形下适用更具优势。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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