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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宣怀与汉冶萍日本借款问题新论

2016-01-12孙波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盛宣怀

盛宣怀与汉冶萍日本借款问题新论

孙波

(安徽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芜湖241000)

摘要:盛宣怀是中国近代史上功绩卓著的实业家,也是清末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当时称雄亚洲的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煤铁厂公司便是由他一手操办建立的。1903年始,公司因发展需要而举借外债,其中以向日本借款最为甚。日本方面觊觎之心昭显,借借款之际向盛宣怀提出诸多借款条件和要求。盛宣怀也因此备受瞩目和争议,以至于被扣上了“资本主义大买办”的帽子。而以其记述的史料来看,实际在向日本借款交涉的过程中,盛宣怀曾对日本的要求和借款条件进行抵抗,也曾竭力维护汉冶萍公司的利益以及保护民族产业,并没有全盘接受。因此,研究和探讨这一课题,对重新认识盛宣怀颇有裨益。

关键词:盛宣怀;汉冶萍公司;日本借款;维护权益

收稿日期:2015-02-28

作者简介:孙波(1987—),男,助教。

基金项目:安徽工程大学青年科研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

盛宣怀(1844—1916),字杏荪,又字幼勖,号愚斋,孤山居士。江苏武进人,是清末洋务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在中国近代化实业建设当中,盛宣怀功勋卓著。他以既是政府官员又从事商业的双重身份,开创了中国近代史上的多个“第一”。例如,中国第一个民用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中国第一个钢铁联合企业——汉冶萍煤铁厂公司,中国第一个电报局——中国电报总局。此外他还创办了中国通商银行、京汉铁路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在近代教育方面,盛宣怀也极有建树,例如,近代新式学堂的北洋大学堂(现天津大学)、南洋公学(现上海交通大学)等。盛宣怀晚年还曾几次赴日本考察,学习日本近代先进的制度性经验,为中国近代化实业建设寻求典范[1]。因此,盛宣怀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地位可以说举足轻重。慈禧太后曾评价盛宣怀说他是不可少之人,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也评价盛宣怀“热心公益,而经济界又极有信用”。

然而,因东南互保运动、“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问题等事件,对于盛宣怀的政治地位以及他的历史评价,学界历来颇具争议。20世纪80年代之前,关于盛宣怀的研究也多数为基于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性研究,盛宣怀凭资源举借外债,其中以汉冶萍公司向日本贷款最为多[2]1112-1120,被认为是出卖国家权益,具有极大的旧封建权贵性与资本主义买办性[3]44,同时认为盛宣怀“有着追逐利益的本性,……又极为依赖洋人”[3]44。而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夏东元教授为主要代表的盛宣怀研究学者主张从中国近代经济发展之角度去重新认识盛宣怀,并评价他为“非常之人、处非常之期、做非常之事”[4],揭开了盛宣怀研究新的一页。此外,盛宣怀教育思想[5]、救灾赈灾等慈善事业实践[6]、铁路思想以及经济伦理[7]等一系列研究逐次展开,日益丰满了盛宣怀这一历史人物的学术形象。

笔者拟从汉冶萍日本借款交涉中盛宣怀的形象这一视点出发,基于盛宣怀往来信函、清代外债史资料、日本方面等信函资料以及日本外务省所藏史料,对盛宣怀在交涉过程中所秉持的态度、作为进行对比性的考察,为能够更为深入地了解盛宣怀做一学术上的初探。

一、盛宣怀对日本所提出的“汉冶萍须聘任日本技师”条件的抵抗

1903年年初,盛宣怀拟在大冶设立制铁分厂,需要资金以为开办资本之用[2]47。盛宣怀遂向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表示想借一笔款项,在二百万两到三百万两之间[8]620。后因诸多事情阻碍,借款交涉之事一直拖到8月份。在起草大冶借款协议的同时,日本方面寄希望以借款附加条件的形式让汉冶萍公司聘请日本技师,以进一步渗透并且参与汉冶萍公司的管理。盛宣怀察觉到日本方面极力要求聘任日本技师背后所含的用意,对于日本方面的要求未做积极的正面回应,而是采取消极态度应付了事。然而为了维系同日本的借款关系,又不致使局面僵化,盛宣怀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推诿。

日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复外务大臣小村第一一二号机密函,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八月二十五日

(前略)

1.对第一次协议合同草案的讨论及其达成

本领事对此非常反对,并提出聘用我国工程师,乃伴随借款必要条件,遂对彼进行说服。但对方表示希望聘请日本人或者他国人为工程师,一任大冶局来决定;并谓过去曾聘请某外国工程师,动不动就同他国工程师闹意见,使事务陷入停顿,雇主感到很为难,似此情况很多,并援引各种前例,故对聘用我国工程师一节,提出异议。双方反复辩论达二小时之久,仍未做出决定,乃商定明日再议。(后略)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59—60页)

盛宣怀对于日本方面提出的聘任日本技师这一要求是极为抵触的。他曾一度亲自草拟借款合同,并将日本方面提出的这一条件删减。此举致使日本方面极为恼火,他们f通过其总领事向盛宣怀表示反对之意。盛宣怀迫于无奈,只得勉强接受这一要求。但是,盛宣怀对聘任日本技师这一条件提出若干限制性要求。首先,日本技师必须绝对听从盛宣怀的管理和安排。其次,在今后汉冶萍公司有可能聘任他国技师之情况时,该技师不得横加干涉,要服从公司的决定。再者,盛宣怀对聘请技师的人数也予以限制,即只聘用一名。

日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复外务大臣小村第一一三号机密函,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八月二十九日

(前略)

一、过去盛所提出觉书,删除关于招聘本国工程师条款,本总领事曾表示反对,结果,对方提出如下草案:

用日本矿师在取矿之山,归盛大臣所用之总矿师节制调度。

本总领事在说明我国工程师,不能不归盛节制之后,拟草案如下:

聘用日本矿师在取矿之山,归盛大臣节制,俟盛大臣聘用不论何国之总矿师时,该日本矿师即应遵从盛大臣之命令,归总矿师调度。

(中略)

又,对方曾提出我国工程师人数,拟限定一名。(后略)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63页)

在盛宣怀有条件地接受该要求的情况之下,聘任日本技师一事暂且告一段落。不过,由此事件也可以看出,盛宣怀为了阻止因向日本借款而导致日本插手汉冶萍事务、向汉冶萍安插日本技师这一事情上,所持有的反抗态度和付出的努力。

二、盛宣怀以不有损汉冶萍公司的利益作为向日本借款的出发点

汉冶萍公司的大冶借款根据其拟定的《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中第四款规定:“此次借款,言明以制铁所按年所购矿石价值给还本息,不还现款。”[8]626即以向日本制铁所出售大冶的铁矿石作为偿还借款的方式。盛宣怀仔细衡量其利弊关系,在满足汉冶萍公司及国内生产的基础之上,大冶的铁矿石仍有富余。因此,可以用剩余的铁矿石来抵日方的借款,一举两得。

盛宣怀咨外务部文——大冶预借矿价借款合同签订原有

光绪三十年(1904年)六月二十二日

(前略)

将来就萍乡煤矿添设新炉,不仅就煤,并须就近采取萍铁,则冶矿只是供给汉厂旧炉所需,自用实系有余。所订十万吨之外,或须加售两万吨,冶局亦可照售,仍须先时商办,庶操一切在我。凡此改订之处,总冀三十年本利全清,日后毫无遗累。(后略)

(《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第624—625页)

而同时,他也考虑到,倘若之后日本国内制铁所规模扩大,对我国铁矿石的需求大增,为了满足其需求而大量供给大冶铁矿石,势必影响汉冶萍公司及国内生产。在《盛宣怀致张之洞勘电》[2]90中,盛宣怀阐明了他的这一担心,并说倘若有此情况发生,因其“碍我自用”[2]90,所以“不能尽多供给”[2]90。

盛宣怀致张之洞勘电,光绪二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1903年12月16日)

(前略)

日本制铁所现只一炉,已运七万余吨,如四炉齐开,只虑多运,碍我自用,不能尽多供给。至采挖矿石,自应先尽商购之山,设有不足,后来或须采及官山,届时拟请商代官挖开,除工费外,余利悉数归官,并由官派稽查工费,自当先行立案。日人处似不便揭破官商字样,虑其借端径向官索,利权尽失去。

(后略)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90页)

如上面引文中所述,当时日本制铁所一炉所需铁矿石约七万吨。所以,为了保障汉冶萍公司及国内生产,同时防止日本方面因制铁所规模扩大而要求大冶铁矿增加铁矿石的偿还额度,盛宣怀在拟定《大冶购运矿石预借矿价正合同》时就明确规定:“五、照光绪二十六年原订合同改为每年收买头等矿石七万吨……如须于额定七万吨之外,添购一万吨至三万吨,应按其数多寡,于一年至少四个月前,由制铁所长官与督办大臣彼此商量定夺。……”[8]627由此可见,盛宣怀在对日借款时,是以汉冶萍公司利益为交涉和签约的出发点的。

三、盛宣怀在借款交涉中竭力保护民族产业、维护本国利益

在和日本方面进行借款的交涉时,盛宣怀时常小心提防,尽量维护民族产业,不让借款合同的条约有损我方利益。如遇到有类似可能发生的事,便立即将借款协议予以搁置不决,在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万寿之助的信函中,经常提及借款交涉过程中盛宣怀为本国利益积极争取的相关内容。以至于到最后,日本方面不得不做出让步。

日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复外务大臣小村第八十九号机密函,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七月十八日

(前略)

近来,日煤与萍乡煤在汉口有竞争趋向,盛大为忧虑。本协议之所以迟迟不决,主要原因即基于此。本总领事明确表示,当对此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后略)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54页)

在与日本方面进行拟定借款条约的交涉当中,盛宣怀巧言善辩,机智有佳,在多数情况下,均能维系本国利益,从而使得日本方面不得不服从,为了促成借款合约的拟定,无奈只能向盛宣怀妥协。

日驻上海总领事小田切致外务大臣小村第一二八号机密函,明治三十六年(1903年)十月二日

(前略)

第七款本款原希望由借贷者与盛宣怀之间自行协议,但随着其他事项协议之进行,目前已到了必须连带进行商议之地步。本款是昨天将尊示末段旨意明告对方后,经过多次商议才由对方起草者,其规定看来大都完全符合对方利益,但鄙意认为如对此进行过于强硬争论,恐有影响整个合同之虞,故只得适当加以克制。(后略)

(《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第71—72页)

由此可以看出盛宣怀在汉冶萍公司对日借款的交涉过程中,曾努力保护本民族产业发展,竭力维护本国利益,乃至使得日本方面不得不屈服。

综上所述,盛宣怀在汉冶萍日本借款问题当中,既有反抗日本方面通过借款向汉冶萍派遣日本技师的一面,也有暗自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民族产业不受影响的一面。然而基于当时历史环境以及汉冶萍亟待发展所用资金的困境(如表1所示),对于日本方面所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盛宣怀似乎也无可奈何,只能被迫接受。盛宣怀也曾在汉冶萍借款问题上,积极谋求向日本以外的第三国借款,如德国、比利时等,以通过此方式达到制衡和防止日本势力在汉冶萍公司过分扩张的目的。

表1 到1908年汉冶萍正式成立时公司所借日债表 [2]1112

自1850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而产生的内耗,到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失败的战争赔款以及1900年的义和团运动的动乱,50多年来的清王朝早已从康乾盛世的天朝上国蜕变为积贫积弱之国,处于风雨飘摇当中。在国力衰退、财政枯竭背景之下的实业兴国,似乎也不得不求借外债而韬光养晦、伺机发展,也势必会在对外交涉方面采取迂回方式。而盛宣怀也正是在此大背景下,一面举借日本外债,一面努力谋求本国产业——汉冶萍公司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波.晚年盛宣怀的日本观及对中国的反思[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武汉大学经济学系.旧中国汉冶萍公司与日本关系史料选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3]赵晓雷.盛宣怀与汉冶萍公司[J].史学月刊,1986(5):44-49.

[4]夏东元.盛宣怀年谱长编[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5]杨慷慨.盛宣怀教育思想研究[D].兰州:西北师范大学,2006.

[6]李栋.盛宣怀慈善事业研究[D].扬州:扬州大学,2010.

[7]周毅.盛宣怀经济伦理思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1.

[8]中国人民银行总参室.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1853—1911)[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庄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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