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也谈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2016-01-09李相峰任红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李相峰 任红梅

庭前会议作为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司法制度,对进一步规范刑事审判程序、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该项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为司法实务带来了一系列的争议。下文结合实践情况,就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谈几点认识。

一、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并没有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司法实践中哪些案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成为了审判人员面临的首要问题。为消除司法适用中存在的分歧,达到一定程度上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几种情形,大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证据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及其他情形这四种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为司法适用提供了操作依据。

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争议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否适用庭前会议。司法实务中,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予以排除。理由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多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如果适用庭前会议,势必增加诉讼成本,与提高诉讼效率的立法相违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简单地否定的“一刀切”,因为简易程序案件也可能存在管辖权争议、回避等程序性争议,如果否定适用庭前会议,则不利于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是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能否适用庭前会议。一种观点认为不能适用庭前会议,理由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多数被关押,参加庭前会议存在诸多不便,由于没有辩护律师,被告人本人通常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对证据、案件及程序上的问题难以提出针对性意见,使庭前会议的功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另一种观点则持肯定意见,认为如果限制无辩护律师的案件适用庭前会议,就会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还可能降低诉讼效率。

三是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是否适用庭前会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应当适用庭前会议,这样更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尽管被告人不认罪,但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即使不适用庭前会议也能够保证集中、高效审理的案件,就无必要适用庭前会议。

四是二审程序是否适用庭前会议。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的规定是在“一审程序”中,导致部分观点认为二审程序不应当适用庭前会议。但也有人认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原则,二审程序可以按照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解决程序上需要解决的某些问题,且在司法实务中二审案件也存在一些需要庭前会议解决的程序性问题,二审程序如果符合适用庭前会议的条件,则应当适用庭前会议。

三、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在第一种情形中,由于庭前会议具有程序分流功能,加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情较复杂、人数较多、证据较多的案件,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果对简易程序进行绝对化的“一刀切”否定,势必违背法律设置初衷。在第二种情形中,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充分考虑了司法实践中有限的诉讼资源,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其值得肯定的部分,但忽视了对符合适用庭前会议条件却无辩护律师的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兼顾两种观点的有益部分,如果法院认为无辩护律师的案件确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在第三种情形下,笔者认为被告人是否认罪与适用庭前会议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案件如果存在管辖等程序性争议,需在庭审前对争议焦点进行整理的,也可适用庭前会议程序。第四种情形,笔者赞同二审程序适用庭前会议制度。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二审程序是否适用庭前会议,但依据刑事诉讼理论,二审程序可以适用一审程序的某些程序性规定。

猜你喜欢

简易程序辩护律师刑事诉讼法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问题及完善路径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对现代刑事诉讼法观的启示
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论我国辩护律师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阅卷权
修正案方式:《刑事诉讼法》新修改的现实途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综述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辩护律师行使会见权时的人数之我见
基层“打非”多试试简易程序
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