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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

2019-12-13李庚泉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程序

李庚泉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简易程序的司法实用性,是简易程序能够成为审判程序的前提条件。即使是拥有“实用性”的简易程序,其依然拥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在实践中仍需要及时回应与解决。比如“损害司法权威、管理模式不完善、独立性差”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挥简易程序应有的作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压力过大等问题,因此需要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一、对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分析

有关于简易程序的诉讼组织架构定位不明,其概念的界定还有些不清晰。不同国家的学者关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争议较大,简易程序的规定也会根据不同国家的司法环境而有所不同,虽然各国司法对建议程序的称为不同,但是其实质都是“简易程序”,比如《布莱克法律词典》里,将简易程序定义为:快速且简单的案件处理程序,无需陪审团的参与,即可在简化与便捷的条件下完成案件处理;《美国法律词典》则将其解释成为特定法律问题快速解决而采取的方式和方法;而《日本法学词典》关于简易程序的定义与美国有所不同,日本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处理案件的效率是简易程序追求的目标,其关键词是方便迅速。我国理论界对于简易程序的界定,有狭义与广义的区别,狭义的简易程序与日本对于简易程序规定相类似,即区别去普通程序的复杂,简单处理案件的民事审判程序。广义的简易程序包括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如缺席判决和督促程序等,同样是简易程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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