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罪缓期宣告前羁押期限如何处理
2016-01-07张宁红乔舸平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
张宁红 乔舸平
[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决前羁押四个月零十二天。2013年1月20日列入社区矫正监管。2013年3月至2013年10月,王某某伙同他人在家中开设赌场,并向输家提供“高利贷”,从中抽头渔利五万元以上。期间,王某某因索取赌债将被害人张某某非法拘禁10天。2014年1月19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王某某原判缓刑宣告,并与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某在缓刑宣告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如何处理上,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法院判决宣告的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第77条的具体规定予以执行,而对法院宣告缓刑前已经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当认定为前罪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依据《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款,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并结合《刑法》第69条的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执行刑罚的具体期限。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把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的量刑,直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法院宣告缓刑前先行羁押的期限,应在前后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47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速解]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是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并且法院对缓刑的宣告并非无水之源、无本之木,而须以某种特定刑罚的判处为前提,它不能脱离原判刑罚而独立存在,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法院原判裁定的刑罚期限就不再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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