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面对向犯是否构成共犯
2016-01-07赵明一郭小龙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
赵明一 郭小龙
内容摘要: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390条之一“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行贿罪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必要共犯中的一种。在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影响力行贿行为入罪之前,二者构成片面对向犯,应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这种行为按照无罪处理,而不应该根据刑法总则中共犯的原理将这种行为入罪,对我国刑法分则中仍存在的片面对向犯也应该这样处理。在定罪的过程中应该先考虑分则性规定再考虑总则性规定,分则规定的效力优于总则。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行贿罪 共犯 必要共犯 片面对向犯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至7月间,在办理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市政管理所所长罗某涉嫌受贿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其妻子赵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经查明赵某自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丈夫罗某职务行为的影响力,先后将市政所的公厕清洁、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扫雪铲冰的业务承包给其不具有承包资质的姐夫陈某,为陈某谋取不正当利益。2011年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赵某在其丈夫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八次非法收受陈某给予的贿赂款项共计人民币52万元。后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人民币8千元。但是按照当时我国刑法规定,请托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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