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标准探析
2016-01-07陶维俊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
陶维俊
内容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监管制度,其立法本意有保护增值税不受非法损失的立法意图,实践中出现的众多形式上的虚开行为不应适用该罪来打击,否则有违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在立法还未将该罪的条文作修改的情况下,应当将该罪作限缩解释,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行为人不仅主观上要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还必须具有偷逃国家税款的实际危害性或者造成该种危害的现实可能性。
关键词:形式上的虚开行为 真实货物交易 抵扣税款目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一个重罪,《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后,该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此,理论界基于刑法谦抑性和罪责刑相一致的理念,认为应该将该罪作限缩解释,构成该罪必须有抵扣税款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众多的虚开行为未纳入该罪的打击范围的实践标准。本文通过对该罪进行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层面的梳理和思考,提出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掌握该罪的适用标准,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客观方面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如何准确界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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