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2016-01-07王会设刘成光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5年12期

王会设 刘成光

内容摘要:交通肇事逃逸中的逃逸应该限定在逃避法律制裁,而不包括抢救伤员和财产。逃逸在性质上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行为人逃逸的主观过错应限定为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并不相同。

关键词:交通肇事 逃逸 逃避法律制裁 故意杀人

一、从案例透视逃逸问题

[案例一]2011年6月4日14时30分许,朱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市路段时将行走的李某撞到,之后朱某未及时停车,继续向北行使约450米,在目击群众的追赶下,返回现场,但随伤者一同到某镇卫生院后,以外出找钱为由外逃,李某因伤重被转往市中心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鉴于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等,经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二]2007年1月20日21点30分,王甲、王乙兄弟二人驾驶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收完玉米后,在送粮途中,二人突然觉得自家车后被什么东西撞了一下。他们忙下车看个究竟,发现有一辆小轿车的前车盖挂在自家车的后面,而自家车无碍,便摘下小轿车车盖一跑了之。次日,兄弟两个投案自首。后来他们得知肇事的年轻司机因酒后驾驶无牌照轿车而撞车身亡,车内另外一人受伤,由于兄弟两人抱着自己没有责任的错误想法选择了逃逸,结果被认定为负主要责任,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甲、王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