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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类型界分与功能定位

2016-01-05黄锡生谢玲

现代法学 2015年6期

黄锡生 谢玲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环境公益诉讼是原告以“凡市民”中一分子的身份诉诸司法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并非通过与环境行政监管者的结盟为环境行政监管补强,而是通过“监管监管者”来实现环境公益目标之维护。环境公益与私人利益的内在关联是环境公益转化为私主体诉诸司法之权利的最终根据,而“利益归属主体”与“利益代表主体”的疏离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诉讼法上的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功能定位及诉权基础决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仍具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基本属性。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类型;功能定位;诉权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志码:A

引言:环境公益诉讼传统“二分法”否定观点的提出

针对学界一般将环境公益诉讼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观点,吕忠梅教授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既不是民事诉讼,也不是行政诉讼,而是一种代表国家政治意愿的“特别诉讼”,从而否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传统二分法。其主要理由有:第一,依罗马法关于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划分标准,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属于私益诉讼的范畴,与环境公益不协调;第二,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地位却是不平等的;第三,行政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私权对公权的制衡,而在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因代表了公共利益而成为公权力主体的代表,因此这时的诉讼是两个公权力之间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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