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之外的“理”
2016-01-05谢晶
现代法学 2015年6期
谢晶
摘要:当代东亚各国的刑事自首制度均来自于我国古代,但因经过了法制现代化的洗礼,又与我国古代有较大差别。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我国古代法典,对自首之盗贼采取较当代各国更为宽容的处理方式。在自首后果上,大幅度减免刑罚;在自首主体方面,“遣人代首”及“亲属首告”均等同于犯罪人本人自首;在自首的对象处,除官府外,亦可于事主处“首服”;此外,明列一些“不准首”的项目。从表面上看,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则似乎常常不符合形式逻辑,但在实质上,它却符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中国人心中的情理、伦理,体现出一种超越逻辑并高于逻辑的独特法律理性。
关键词:大清律例;盗律;自首;形式逻辑;法律理性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志码:A
一、缘起:自首之前世今生
盗律,是《大清律例》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而与之相关的盗贼自首制度,自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以及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东亚之国家、地区刑法典中亦有自首制度。据学者言,如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自首制度均来源于我国的古代律典。此古今之延续,在法律体系几乎已被“全盘西化”的东亚,实属凤毛麟角。
然古今相较,延续性虽尚在,其差异亦较为明显。在我国第一部仿国外立法例订立的刑律草案——《大清刑律草案》第九章“自首减轻”中,立法理由言:“各国多数之例惟认特别自首者,著之于分则,有其规定于总则者,盖缘于中国法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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