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侵权责任能力判断标准之辨析

2016-01-05郑晓剑

现代法学 2015年6期

摘要:比较法上关于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存在四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即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代表的识别能力标准、以荷兰民法为代表的年龄标准、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年龄+识别能力”标准和以前苏联及俄罗斯民法等为代表的行为能力标准等模式。我国法受到了前苏联模式的广义行为能力的深刻影响,将责任能力纳入到行为能力制度中进行处理,并以行为能力作为责任能力的基本判断标准。但是,这种做法混淆了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之间的本质区别,难于对过错责任作出精确判定,也无法妥当说明过错责任之认定及承担的法理逻辑和伦理基础,因而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现行的责任能力判断标准进行重构,以使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研究更为精细、科学。

关键词:侵权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识别能力;判断标准

中图分类号:DF526

文献标志码:A

一、问题的缘起

本文的写作缘于一场未竟的学术争论。《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刊发了刘保玉和秦伟教授合作的《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文。该文刊发后,《法学研究》同年第6期发表了余延满教授与他人合作的《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若干问题》一文,对前文的若干论点提出了商榷意见。遗憾的是,在后文发表后,刘保玉和秦伟教授并未作出回应,不过,这场学术争论也促使我国民法学者开始关注对责任能力问题的理论研究。……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