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比较及我国的借鉴:以美国、加拿大为例
2015-12-06王正飞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王正飞 刘 扬
1.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2.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一、两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比较
早在2001年,加拿大在联邦政府之下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即FCAC,全面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发酵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并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该法案同意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简称CFPB。美加两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虽有相似之处但是更多的是不同。

表1
第一,经费来源。FCAC的经费来源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并由金融机构按照资产总额进行均摊。CFPB有独立的经费来源,每年拥有4亿美元的预算。CFPB为了行使自身的职权,有权决定它的预算。
第二,组织机构。FCAC和CFPB的内部组织机构如下1所示。
从上表1可以看出,FCAC与CFPB都设立了若干部门,而且职能上大同小异。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包括认知教育等方面。就具体部门来看,CFPB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具体,从教育到咨询再到纠纷处理都设置了相应的部门。而FCAC的部门包括日常行政机构和执法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教育与公共事务部。
第三,权力范围。FCAC主要具有执法监督权,以此保证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服务。在金融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FCAC可以要求金融机构纠正错误行为,或者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机构处以罚款等措施。
第四,纠纷解决。当FCAC接到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时,首先告诉金融消费者应当采取哪些步骤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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