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基于南充、福建两地的实地调查

2015-12-06欧阳稷李清明王熙程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欧阳稷 李清明 王熙程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且社会意识会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的成效不断凸显,社会经济活动的活力日益高涨,这一社会存在在不断成长的态势下,不断影响着经济社会制度,从而催生了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毕竟是粗线条的改革,对于很多小规模的资金活动并不完全适用,也不必要,因此,一些仅需小规模资金流转、资金的短时性信贷以及基于身份关系的资金周转等信贷形式开始流行。这种资金较少、规模较小、可行次数不受限的信贷,正好迎合如今快节奏的经济社会形势,其“短、平、快”的操作模式也为众多市场经济参与者,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所青睐。这种社会意识逐渐演化成型,并影响着经济社会,便形成了一种资金信贷形式: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古以来就存在的民间资金流通方式,其本身的灵活性决定了很难对其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因此,国内外学者也是众说纷纭,观点众多。张书清就认为“民间借贷是相对正规金融而言的,是指在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交易活动,包括非正规的金融中介和非正规的金融市场[1]。”孙昌兴的观点是“所谓民间借贷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政府监管和控制的,未受法律有效保护的各种投资和资金信贷活动[2]。……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