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2015-02-06以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为视角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以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为视角
赵 丹 安留先 刘锦巍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浅析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以我国《物权法》第107条为视角
赵丹安留先刘锦巍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通说观点认为此条款实质上否定了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该条实质上是有条件承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规定并不合理,遗失物应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外,该条款在适用中也存在缺陷。本文认为遗失物应当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交易安全

一、解读我国《物权法》第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7条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首先,“当遗失物没有发生流转的情况下,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有权利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这种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受任何限制,包含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②
其次,当遗失物经过流转而由第三人占有时,遗失物原权利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选择。第一种情况是当遗失物尚未毁损、灭失并且原权利人已经知道遗失物的现实占有人时,遗失物原权利人根据其享有的物权请求权有权向现实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同时,为了防止遗失物原权利人滥用权利而导致市场交易秩序受到严重干扰,对遗失物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作了两年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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