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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看知假买假

2015-12-06张宇航刘桂兰田静怡

法制博览 2015年15期
关键词:消费者

张宇航 周 彬 刘桂兰 刘 萍 田静怡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一、“知假买假”概述

(一)“知假买假”释义

所谓“知假买假”,是指买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仍然购买或接受的行为。不过纯粹的知假买假无可厚非,关键在于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因此本文将“知假买假”扩大解释为“买方知假买假后依据消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向卖方索要惩罚性赔偿的行为”。

(二)“知假买假”的争议聚焦

王海们的索赔路并非一帆风顺。随着“王海现象”①愈演愈烈,“知假买假”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也开始了漫长的拉锯战,对“知假买假”的争议集中在:一、王海们是否为消费者;二、知假买假是否成立欺诈。反对者认为,①王海们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加倍赔偿,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因此不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②买假行为并不是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的处分行为,不符合第49条②的索赔条件;③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的,有敲诈勒索或恶意诉讼之嫌,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支持者认为,①法律不应该限制购买者的目的和动机,否则是对自由的干涉,购买者就是消费者;②消法不属于民法,对“欺诈行为”的解释不能照搬民法的理论③,不能因为消费者知假就抵销经营者的过错责任;③消法是一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经营者制假售假行为本身就是非法行为,王海等人揭发不法商家的售假行为,是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符合惩罚性赔偿动员消费者打假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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