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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合约性质

2015-12-02张洪新

北方法学 2015年6期

张洪新

摘要:在权利所指示的事物以及权利话语本身在一个不断产生、变化和发展的意义上,对权利的解释就需要某种理论,而不是一个抽象界定的概念。对于权利这个事物的解释,现行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路径出发对权利展开了分析,由此形成了抽象权利、具体权利以及真正权利三种权利形态。然而,诸种对于权利的界定之所以出现种种困难和问题,原因在于它们不自觉地以事实性的语言侵蚀甚至替换了权利所表征的正当性内涵,同时他们对于权利实践中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合约这个概念的属性以及权利这个事物不完全界定的特征,使得合约可以成为分析权利问题的一个合适理论框架。合约是权利内在生成的机制。当然,用合约分析权利问题也并非完美无缺。

关键词:权利 合约 逻辑模式 实证模式 规范模式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6-0125-15

一、 引言:权利的定义与理论

康德在谈及权利的定义时说,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什么是真理那样会让他感到为难,“他们的回答很可能是这样,且在回答中极力避免同义语的反复,而仅仅承认这样的事实,即指出某个国家在某个时期的法律认为唯一正确的东西是什么,而不正面解答问者提出来的那个普遍性的问题。”①

实际上,对权利下一个定义是不可能的,同时也是不可欲的。因为可以借助于悬而未决问题论证,对于权利的任何一种定义,人们总是可以追问,某种符合那设想的定义的事物是否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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