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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事诉讼法的演进

2015-12-02肖建华廖浩

北方法学 2015年6期

肖建华 廖浩

摘要: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关键词:清末修律 领事裁判权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民事诉讼律草案》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5)06-0118-07

民事诉讼法可分为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实质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有关民事诉讼的一切规定,不仅包括诉讼程序本身,也涵盖法院的组织、权限的规定;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则专指国家制定的、被命名为“民事诉讼法”的法典。本文所论及的民事诉讼法,限于形式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

一、清末修律历史时代背景的概介

中国古代自统一王朝建立以来,依靠本国物产自给自足,统治阶层向来否认其治下人民有与外国自由交易、交流文化、同时获得便利与利益、互相友好的必要,直到鸦片战争失败才开放对外贸易,进而开始近代化,努力成为与西方各国并列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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