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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护工的法律适用及其权益保护措施

2015-11-17王语惜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9期
关键词:法律适用

王语惜等

摘 要:随着医疗水平、经济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逐渐提升,参与医疗活动寻求身体健康的居民数量不断上升,与医疗相关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较快发展,其中受雇在医院里担任病人生活护理,在协助护士监护病人、护理病人的同时帮助病人康复的医疗护工行业日渐兴盛,但由于其仍处于发展初期,存在组织松散、技能专业性不强、护工人员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等现实问题,严重阻碍其发展,本文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在对其医疗护工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个人经验对医疗护工的法律适用及其权益保护措施展开研究,为我国医疗护工行业的全面发展作出努力。

关键词:医疗护工;法律适用;权益保护措施;北京海淀区

虽然近年来医疗护工在医疗领域的作用逐渐突显,并得到广大患者的认可,但受到现阶段护工在技术、经济、知识等方面的储备不足和对自身维权的认识程度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仍较低,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医疗护工行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护工参与工作的积极性不强,工作效果不理想,所以对医疗护工的法律适用及其权益保护措施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北京海淀区为例,对医疗护工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医疗护工行业的人员构成

通过对北京市海淀区部分医院医护人员的调查分析可以发现,对于医疗护工这项劳动强度和工作压力都较大的工作,北京市居民并未产生较强的工作欲望,医疗卫生知识存储相对较少,对辛苦细致的工作承受能力较强的农村户籍医疗护工人员占总医疗护工人数的四分之三,其中多为年龄在40至50岁之间的中年女性,其对争取休假、劳动强度等基本权益的意识较弱[1]。

二、医疗护工行业的内部管理

1.用工不规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对北京海淀区的调查中,61%的医疗护工没有和护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9%医疗护工虽签了劳动合同,但并不持有劳动合同文本,其中90%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一年,只有5%在一年以上,无固定期限达5%,按天支付劳动报酬的高达98%,按月支付的只有2%,几乎所有在无工作期间均无报酬,无加班费、无人员编制,无任何保险,几乎所有医疗护工都在无任何后顾保障的情况下工作[2]。

2.医疗护工的工作强度大

通过北京海淀区调查显示,调查中所有医疗护工与护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未约定工时,护工每日工作时间的平均值在23.01小时左右,众数是24小时,几乎全天作业的工作模式不仅打乱了护工的正常生活,而且长时间从事较为单调的重复工作势必产生厌烦情绪,不利于其服务质量的提升,在面对强大的工作量时,部分医疗护工被迫改变职业方向,调查中从事护工工作时间最短的只有3至4天,由此可见医疗护工行业强大的工作量并不能调动医疗护工的积极性,相反不利于整个该行业的发展,急需法律予以帮助。

3.医疗护工基本收入较低,社会保障不到位

结合北京海淀区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医疗护工行业中,近78%人口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19%人口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3%人口月收入在5000元左右;几乎无人拿到过加班费或享受国家“五险一金”社会保障,其收入并不能满足北京这种大城市基本生活需要,日常吃住行都处于社会低端水平,与其高强度作业产生强烈的反差,急需法律保护。

4.医疗护工的权利归属不明确

通过北京市海淀区医疗护工调查可以发现,其部分人员在与病人家属接触交涉的前提下直接与病人家属商定签订合同,形成“零散型”的护工模式,其要求受雇佣的医疗护工按照合同规定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劳务,而雇用人在享受服务同时依约给付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将这种关系称之为雇佣模式;另外部分人员通过医院与病人家属签订合同,形成“中介型”的护工模式,此种模式以一次性劳动服务和一次性的报酬为主要形式,并不涉及长期的劳动保障;除此之外,部分医疗护工与护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单位由医院介绍与家属签订合同,医疗护工为病人服务,由护工公司向护工發放工资,此种模式现阶段最为常见,由于劳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约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劳务报酬的关系,所以此种模式,不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按照法律适用与调整,其属于民法调整范畴,签订的为无名合同,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规定较模糊,并不能对医疗护工的权利归属进行明确的规定。

5.医疗护工的权益保护措施

结合我国医疗护工行业现状和发达国家助理护士管理成功经验,要保护医疗护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一方面对其加强职业培训,通过病人的负责医生和护士的专项培训,使其对病人相关医疗护理专业知识产生较全面的认知,避免护理过程中出现与患者交叉感染的情况,对医疗护工和患者都造成严重伤害;另一方面应积极采取医院管理模式,取消护工公司,为医疗护工提供参与医院人员编制的机会,直接由医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工资,提供基本的职工宿舍、社会保障等,通过医院正常的工作制度缓解医疗护工劳动强度过大的问题,这不仅有利于医疗护工人员权益的保障,而且有利于医院正常医疗护工供给。医疗护工行业的人员构成决定其生活压力较大,单纯通过提升其权益保障意识并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仍需要社会予以帮助[3]。

三、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医疗护工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扩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而其具体构成和行业发展的不规范直接导致医疗护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不保障,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护工行业的发展和医疗护工水平的提升,打击医护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会加大医院、医疗护工及病人亲属之间的矛盾,所以结合现实情况对医疗护工权益保障加大研究力度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周光亮.医疗美容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3.

[2]郭成.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0.

[3]阎怡红.我国护工社会风险调查分析与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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