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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股东类型、债务融资工具与利益侵占——基于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2015-11-13何芳丽严太华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何芳丽,严太华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重庆400044)

一、引言

Claessens等(2000)发现超过2/3的东亚上市公司是由单一大股东控制,这些大股东通常利用双重持股、交叉持股或金字塔结构的方式建立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之间的分离。[1]多数研究表明,这种新型的两权分离会促使控制股东对小股东进行利益侵占,[2~5]此时,债务融资不但不具有治理效应,反而为终极股东提供了可控的资源,方便了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侵占。[6~10]然而,不同的终极股东类型对上市公司实施的控制目的不尽相同,他们对上市公司实施的利益侵占程度也不同;另外,不同债务工具所对应的债权人,他们对债务人的监督和约束能力存在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的终极股东是如何通过不同类型的债务工具进行利益侵占的?或者,不同类型的债务工具在终极股东的侵占行为中起到了怎样的调节作用?相关的研究尚未发现,为此,本文将在金字塔控股结构下,以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从实证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可能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1)同时考虑了终极股东类型和债务融资工具对终极股东侵占行为的影响,丰富了终极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研究内容;(2)将具体的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债务、公司债券及商业信用)作为终极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实施利益侵占的一个调节变量引入研究模型中,更直接具体地度量了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对终极控股股东利益侵占行为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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