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金融模型的有效性再评价
2015-11-13徐元栋黄登仕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徐元栋,黄登仕
(西南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成都610031)
一、引言
自行为金融学者发现股票收益在中短期存在动量效应以及在长期存在反转效应以来,中外学者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动量效应与反转效应现象是一种普遍“异常”。BSV,DHS,HS,GH 以及HHW等行为金融模型[1~10]则分别从投资者认识偏误角度对动量效应机制进行了研究,并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尽管行为金融模型对动量与反转效应的机制进行合理的解释,但这些模型也存在问题:一方面,这些模型对投资人“行为模式”假设各不相同,也缺乏心理学试验基础(Barberis and Thader,2005),[11]正如 Peter(1999)[12]所述的那样——“为了发展理论而采用不合理的逻辑假设就好比把车放到了马前头”;另一方面,这些行为金融模型互不兼容,理论模型之间缺乏继承性。哪些行为金融模型更合理,行为金融如何发展?建立在行为金融理论基础之上的行为财务、行为投资学等应用学科的逻辑基础是否严谨?这都需要对现有行为金融模型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由于中国处于转轨经济,股市的规范与发展离不开行为金融的理论指导,所以对现有行为金融学模型有效性评估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Jegadeesh 和 Titman(2001)[13]认为,若动量超常收益是由股票组合横断面造成的,那么投资组合的后持有期累积收益率应随时间呈线性增加趋势;若动量效应是由投资者反应不足造成,那么投资组合在后持有期的累积收益率应不变;若动量效应是由投资者过度反应造成的,则投资组合的后持有期累积收益率应减少最终变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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