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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的变动趋势分析——来自全国及35个大中城市的经验证据

2015-11-13江小国王先柱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江小国,王先柱

(1.安徽工业大学 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243032;2.河海大学 商学院,南京211100)

一、引言:文献回顾与问题提出

市场竞争理论认为,市场势力是企业控制自身产品价格而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实际上,就是企业操控其产品市场价格的能力,是一个企业对价格实施影响的程度,即持续地将价格维持在边际成本之上的程度和能力。为此,很多学者通过测算企业定价超过边际成本的程度即勒纳指数,以衡量企业市场势力与市场垄断程度。况伟大(2004)[1]采用勒纳指数测算 1996 ~ 2002年北京、深圳、上海和天津等四个直辖市的房地产市场势力,结果表明市场垄断程度均较高,其中北京最高,各年份均达到0.6以上,而上海最低,维持在0.4上下。李宏瑾(2005)[2]对我国 1999 ~2003 年房地产市场势力进行测算,结果表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势力较大,并通过比较各省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发现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竞争状况好于西部欠发达地区,并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与发展,房地产市场垄断势力有所下降,但进程十分缓慢。邬丽萍、鞠方(2008)[3]利用勒纳指数测算 1987~2006年房地产市场势力,结果表明全国平均水平呈下降态势,但依然处于较高水平,而且区域性差别大,认为市场势力必然导致经济效率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市场上表现为价格偏高,有效供给不足。刘会洪、袁蕾(2010)[4]通过研究却发现 2003 ~2007 年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出现加强的特征,且发达的东部地区高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并认为市场集中度、土地供应等因素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垄断程度产生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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