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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视角下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

2015-10-21郑坤万雅琴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34期

郑坤 万雅琴

摘要 2015年9月,一则关于“湖北十堰猎捕野猪”的新闻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以此为契机,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存在明显的缺陷。以野猪为代表的“三有”野生动物,在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猎`捕的同时,其造成的损害又排除在国家补偿范围之外,而地方政府关于野生动物致害的配套制度缺失,限量猎补的行为在公众眼里仍存在争议。从生态补偿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兼具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的双重属性,完全可以在现有的国家补偿的基础上,引入市场化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起一套既有国家立法又有地方配套制度,既重事后补偿又重事前防范,既有行政手段又有市场机制的野生动物致害救济机制。

关键词 生态补偿;野生动物致害;“三有”野生动物;国家补偿;救济机制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34-257-04

1 野猪毁农事件回放

2015年9月,随着秋收季节的到来,荆楚网(http://news.cnhubei.com)发布的一则题为湖北“十堰野猪疯狂抢粮,警方3天共击毙14头”的新闻经各大门户网站转载后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报道称“十堰市一些乡村,野猪毁粮严重。近日,十堰市郧阳警方组成多支狩猎队,进村为农民驱猪护粮。”“自9月8日以来,郧阳区公安分局组织3支护秋狩猎队,深入全区20个乡镇(场)秋粮损毁严重的村组,对野猪驱赶围捕甚至击毙。截至11日,狩猎队共击毙野猪14头,驱离23头”[1]。对于十堰捕猎野猪事件,有网友为警方点赞,认为警方是从细微之处着手为群众办实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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