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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15-10-21胡胜

2015年30期
关键词:必要性

胡胜

摘 要:目前,在我国立法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权领域,但在违约责任中是否适用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尽相同。本文将阐述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深度剖析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通过具体的思路来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具体思路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合理地履行合同义务,从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精神上的痛苦,这种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的产生并不以侵权行为为前提,而只存在违约行为。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侵权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到违约责任领域,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联系日益紧密,出现了精神利益财产化。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立法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侵权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乏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二、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

对于违约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进行适当的赔偿,能够使得守约方得到一定的慰藉,虽然不能够完全弥补精神上的痛苦,但是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不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性人格权扩展到物质性人格权,这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视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所呈现的必然趋势。①

(二)符合完全赔偿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完全赔偿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人受到的所有损失进行全部赔偿,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中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我们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仅赔偿财产上的而忽略精神上的救济,将有违完全赔偿原则的精神要求。在一些合同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安宁、快乐和享受,解除痛苦和烦恼等,当事人的精神利益为合同内容的应有之意,违反合同而赔偿精神上的痛苦是符合等价有偿原则的。

(三)符合国际立法、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

在国际社会中,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进行救济已经越来越得到重视,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甚至在国际法上,都强调人的精神利益的重要性。“人格商业化”似乎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的案例,这些有力的案例都充分地印证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三、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思路

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思路,主要是通过对其构成要件、所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具体的法律方法等来进行规制,达到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同一般的违约责任一样,违约行为是成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无违约行为则无民事责任,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給付、协助义务等,而不作为义务重点体现为保密义务上。

2.违约精神损害事实。违约精神损害可以分为直接精神损害和间接精神损害。违约的情况下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损害在订立合同是应该是可以预见到的,并且其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方可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能够很好地避免滥诉。

3.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法律上有不同的学说,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法规目的说等,在民法领域,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比较具有说服力,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在引起结果的诸条件行为中,以社会经验法则上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作为法律中的原因。精神损害只有在于违约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这是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必要条件。

4.过错。虽然在《合同法》中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但过错责任也有其适用的地方,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类型中,因此,在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中,笔者认为,应该规定只有在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并且过错的程度较为严重,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形才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救济。②

(二)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应遵循的原则

1.法律不问小事原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时有发生,如果对这些精神损害皆予以救济,将导致一方当事人滥诉的情形出现,最终也会使得法院不堪重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促进交易的进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法定主义原则。法定主义有法定概括主义和法定列举主义之分。法定列举主义具体体现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领域为在法律中明文列举需要保护的合同类型,而法定概括主义则是对需要保护的精神利益进行抽象地概括,不指定具体的合同类型。笔者认为,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比照《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保护的规定,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在法律上列举一些具体的合同类型,但又不局限于这些法定的合同类型。

3.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就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时,减轻赔偿金额或者免除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实为就义务者之过失与权利者之过失,两两较量,以定责任之有无及其范围。③过失相抵原则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不仅限于财产责任,而且适用于非财产责任。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有过错这一要件,体现在该原则中就是如果守约方对于精神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人的责任。

(三)以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的体系框架内,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扩张性解释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无需再通过新的立法等方式,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这条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损失”均未限定为财产损失,通过扩张性解释应该包括非财产性损失。通过以上法律规定的扩张性解释,确立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完善民事责任体系,使得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能够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

四、结论

随着“人格物”,“人格商业化”的情况逐渐出现,我们的态度就是积极地予以应对,对人的非财产性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我们应该勇敢地突破原有成见,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中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④总而言之,我们需要改变既有的观念,在我国的立法上,应该尽快地通过相应的立法技术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注解:

①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研究》,谢艳超,《法制与社会》,2012(6)。

②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的几个问题》,陈帆,《理论学刊》,2011(2)。

③ 《债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3。

④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韩世远,法律出版社,1999.46。

参考文献:

[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价值研究》,谢艳超,《法制与社会》,2012(6)。

[2]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认定与赔偿的几个问题》,陈帆,《理论学刊》,2011(2)。

[3] 《债法总论》,史尚宽,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3。

[4] 《违约损害赔偿研究》,韩世远,法律出版社,19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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