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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视角下的行政协商制度

2015-10-16徐博嘉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合作主体国家

徐博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政治与法律

“合作”视角下的行政协商制度

徐博嘉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模式变迁过程中的产物,从本质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开放的进程,理应包含国家与社会、个人之间的“合作”。行政法理论中“交往行为”的渗透,加之“和”传统文化的传承,共同展现“合作”的现代之意。作为“合作”的实然反馈,行政协商概念的提出是对现实与文化的双重回应,而经历过功能、形式与适用范围拷问的行政协商制度,具备预防纠纷的功能,符合“合作型谈判”的形式要件,同时可在部分行政活动中针对性适用,更具建构的可行性。

行政协商;合作;交往行为;以和为贵;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合作:国家治理现代化应有之意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一种合作

依据马格纳雷拉的定义,“现代化”是发展中的社会为了获得发达的工业社会所具有的一些特点,而经历的文化与社会变迁,包容一切的全球性过程。“现代化”实质上表达一种现代发生的社会和文化的“变迁”现象,体现人类对于更高级的社会制度与文明的追求。而对于现代化内涵的解释,通常指的是学术知识的科学化,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的工业化,社会生活的城市化,思想领域的自由化和民主化,文化生活的人性化等。[1]在其丰富且庞杂的意涵下,笔者认为“现代化”可以被理解成为在同一时代背景下,一个多元利益与多元价值交叠、冲突、发展的过程,它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代名词,更是“利益”与“价值”的一种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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