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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方式的文本解读

2015-10-16张兵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2期

张 兵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政治与法律

新《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方式的文本解读

张 兵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新《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判决方式的修改内容丰富、特色鲜明、亮点颇多,有必要在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对其深入解读。新《行政诉讼法》的判决方式具有五大亮点,修订后的判决方式彰显了国家治理的法治现代化。对于新《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方式的适用我们需要注意四个层面的内容。新《行政诉讼法》对判决方式的修订并不完美,但是瑕不掩瑜,通过这次修法,我国行政审判将会以判决方式的改变作为基点迎来发展的契机。

新《行政诉讼法》;判决方式;法治现代化

一、引 言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这是该法自1989年制定后的首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时隔25年后的大修恰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在中共中央决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次修法备受关注。从通过的修正案来看,条文修改幅度之大新《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其中,修改了45条,增加了33条,删除了5条,仅有25条没有修改。>、力度之强其中以在新法第3条中规定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以及第96条规定的对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等条款为代表。、法治韵味之浓新法立法目的的调整、受案范围的扩大、诉讼渠道的畅通、司法审查力度的加大、管辖制度的变革等规定无不体现了浓厚的法治色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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