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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作国家的规范性及行政法展开

2015-10-16徐庭祥

闽台关系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规范性建构国家

徐庭祥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政治与法律

论合作国家的规范性及行政法展开

徐庭祥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合作国家所内含的指导理念即是改变传统行政管制模式下政府与私人间的对抗关系,通过合作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管制困境,即以合作理念作为国家治理新的规范性理念。按照合作国家的要求,行政将更多地采用公私合作治理的方式进行。规范行政的行政法也就需要有所应对,为实现合作国家建构规范公私合作的法律制度。这主要包括保障合作关系建立的行政法制度,以及规制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制度。这些制度拓展了行政法的疆域,属于合作行政法的范畴。

公私合作;合作国家;合作行政法

在我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经过“政府放松管制”与“加强社会自治”的阶段,近来又出现了“公私合作”的新治理模式。公私合作处于以政府管制和社会自治两个极端光谱的中间地带,既可以是私人部门参与国家治理,也可以是政府采用私人部门的组织形态履行治理职能。这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公私合作治理形态,是否代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方向,是否蕴含可以普遍指导和适用于整个国家治理的新理念,是否能够作为应当优先选择的国家治理模式,此即公私合作治理理念的规范性问题。

本文利用合作国家模型,在理论阐释上指出公私合作现象内含的合作理念,进而论证将合作理念作为国家治理理念的规范性主张,即合作国家不仅只是存在公私合作现象的国家,更应是以促进公私合作为目标的国家,“现代国家治理应该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合作,提升社会合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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