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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奥斯丁与言语行为理论

2015-09-10索菲亚·艾尼玩尔

考试周刊 2015年51期
关键词:言语行为

索菲亚·艾尼玩尔

摘 要: Austin与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和Grice 的合作原则与会话含义理论,拓展了语言学研究的领域,推动了语用学的研究。本文主要对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述评,并分析其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言语行为 施为句 表述句

1.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创始人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此理论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单位不是句子或其他任何表达手段,而是完成一定的行为。比如:陈述、请求、命令、提问、道歉、祝贺等行为。同时存在间接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特点是说话人通过说一句话或者若干句话执行一个或者若干个行为,而且,这些行为的实现还可能给听者带来某些后果。奥斯丁认为,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三种行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顾芸英,1986),也有学者把它们称作话语行为(或说话行为)即以言指事(the locutionary act)、语现行动(或施事行为)即以言行事(the illocutionary act)、语导行动(或取效行为)即以言成事(the perlocutionary act)。在研究了格莱斯的观点以后,美国哲学家塞尔还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例:

(1) 他用劲深呼吸了好多下,指着马千里说:“我警告你,嘴放干净点儿!”

(2) “倩,不要问我这一个问题,我请求你,我心底里乱极了。”(选自巴金的《家》)

言语行为的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是人们对逻辑实证主义语言意义的实证研究作出的一种回应。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 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由哲学家约翰·奥斯丁(John L.Austin)首先提出的,在此后的20、30年间,在语言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语言学家们先后对其合理性、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作了大量考究,在语言学界一度出现了一个言必称“行为”的局面。如今对这一理论曾经有过的争议已渐渐平息,言语行为理论在语言研究中的地位已经确立,并被广泛运用。

奥斯丁是英国牛津大学道德哲学教授。早在20年代初,奥斯丁已经在牛津大学讲授哲学与日常语言的关系的系列讲座,这些讲座一直延续到50年代。1957年,奥斯丁应邀到美国哈佛大学作纪念美国著名哲学家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的“威廉·詹姆斯讲座”。奥斯丁(1962)把多年来对语言的独到分析整理为12 讲内容,并以《如何以言行事》(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的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书中12章内容,前后呼应,贯穿一个思想,那就是: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

奥斯丁是从说话者和听话者在交际中的行为关系来分析话语的职能的。这是以社会活动的一般理论为基础的语义理论方法,它的基本出发点是,不仅言语本身是一种行为,而且交际的基本单位(句子或语段)也是一种行为。这样,即便某些一般的陈述句也不是为了做出真或假的陈述,而是以言行事。

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源于表述句和施为句的区分。前者具有真假值,后者无真假之分。他认为:日常交际中很多有意义的话语既不真又不假,比如,施为句就既不存在真假之分,又有意义,说话人可以以言行事。例:

我敢打赌,中国男子足球队进不了世界杯决赛!

明天会下雨,我赌你6美元。

老王那件事是我老公不对,我向你表示道歉。

我宣判你10年苦役。

打赌,保证,道歉,宣判,这些都是通过言语实施行事。

美国哲学家塞尔(J.R.Searle)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任何语言交际都涉及言语行为,以言行事是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

2.奥斯丁的言语行为理论

奥斯丁在美国哈佛大学作讲座时提出了如下看法:

有些一般的陈述句,并不都是为了求出意义的真与假;言有所为有合适与不合适之分。例:

我命名这艘船为伊丽莎白号。

2.1施为句

奥斯丁把表达有所述之言的句子称为“表述句”,而把表达有所作为的句子称作实施行为句,简称为“施为句”。表述句的目的在于以言指事、以言叙事;施为句的目的是以言行事,以言施事。例:

我每天都去公园散步。

我建议大家别抽烟。

2.1.1施为句的特征

(1)施为句不是在描写、汇报或会表述任何事情,不真也不假。

(2)说出某一句话就是在实施某一行为或该行为的一部分。为了能保证施为句的成功,要满足以下条件:

A 存在一定常规效果的,可接受的常规程序。该程序包括在一定条件下,一定的说话人说出一定的话语。比如,法庭宣判就必须是在法庭上进行宣判,且是法官进行宣判。

B为了实施特定的程序,在一定情况下特定的人物、条件必须是恰当的。比如,法官宣判就必须具有法庭宣判的条件,否则无效。

C该程序必须由交际双方正确、完善地执行。比如,法庭宣判就必须遵守合法程序正确实施。

D该程序是具有一定思想或想法的人为了一定的意图,或为了对对方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而提出的,参与者必须实际上存在那样的思想或想法,且必须具有实施该行为的打算,最后还必须付诸实施,比如,法庭宣判的目的就是惩治犯人或教育其他公民,且法官必须进行最后宣判。

2.1.2以言行事为目的的施为句可分为如下三种:

2.1.2.1显性施为句:直接表明言有所为,采用陈述句的形式,显性施为句带有施为动词,比如打赌、许诺、包装、警告、提醒、道歉、建议、提拔/任命、宣布等动词。例:

我提醒你院子里有狗。

我宣布放假两周。

特点:a主语是第一人称单数;b动词是施为动词;c时态为一般现在时;d语句形式是主动态陈述句;e说话过程意味着实施一个非语言的行为,如“警告,任命,请求”等。

显性施为句的使用应注意如下四个问题:

A 应依据上述显性施为句的特点鉴别句子。我劝你多给小马一些资助。(施为句)例:

我劝过你多给小马一些资助。

我会劝你多给小马一些资助。

她劝我多给小马一些资助。

B 有些句子虽然符合显性施为句的特点,但不一定是施为句。下列句子仅是阐述句,而非施为句。例:

我现在炒鸡蛋。

我每天早晨去公园锻炼。

C 为了把显性施为句与其他使用一般现在进行时的句子区别开来,可在施为句中加入特地/特此或愿意。例:

我特地宣布下周放假。

我特地宣布你为委员会主席。

此事是我不对,我向你道歉。

此事是我不对,我愿意向你道歉。

D表述句所陈述的事情有真、假之分,而施为句只有是否恰当,是否真诚,是否明智之分。

我们会怀疑“我每天都去公园看老虎”是否真实;但我们只会怀疑“我保证爱你到永远”的“保证”是否真诚,怀疑“我奉劝你这样做”的“奉劝”是否明智,无须怀疑这些事情本身是否真实。

2.1.2.2隐性施为句:无须使用动词就可以表达“有所为之言”。例:

你可以离开这儿。

我允许你离开。

走开!

我命令你走开。

由于隐形施为句缺乏明确的施为动词,因此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的理解。例:

院子里有条狗。

可理解为:

我告诉你院子里有条狗。

我提醒你院子里有条狗。

我警告你院子里有条狗。

要理解隐形施为句必须依据语境。表述句是一种描写性陈述句,连同疑问句、祈使句和感叹句,他们实际上同时是表达陈述、询问、命令或赞叹等言语行为的隐形施为句,但是,隐性施为句还可以根据语境表达其他的言语行为。这就是说,表述句在具体语境中同时是表达言语行为的施为句。作为表述句,是以言指事;而作为施为句,是以言行事。

2.1.2.3内嵌施为句:虽然施为动词不充当句子的主要动词,但他们实施行为的功能没有丧失,这就是内嵌施为句。

A意愿动词(希望/愿望、高兴/愉快、遗憾/歉疚等)作为主句动词,从属分句的是为动词仍具有实施行为的功能。例:

我正在考虑建议你考北大。

他相信我保证按时上班。

我要宣布我许诺明天会在那里。

很高兴,我能宣布你为委员会主席。

我感到很遗憾,我必须告诉你离开这里。

B某些结构后的不定式如果是施为动词,则其实施行为的功能仍然存在。例:

很高兴通知你得到了提拔。

让我首先向你表示祝贺。

受党委的委托,宣布你为优秀党员。

被动施为句:实际上是被动形式的显性施为句。多出现于书面通知或告示中。例:

穿越铁路线时,旅客请走行人天桥。

禁止践踏草坪。

乘客请系上安全带。

2.2奥斯丁的言语三分说

奥斯丁对施为句和表述句的区分,克服了逻辑—予以真实条件分析的一些不足。但是,随后他发现施为句理论存在一些不够严密的地方。比如表述句也可以看做是隐性施为句。于是有了言语三分说。

人们在说出话语的同时实施了三种不同的行为,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

言内行为即说话活动,是一种发声行为,其内容可以是句子、短语、单词等,以表达某种概念或意义。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实施的一种行为,它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等。言后行为指话语在听话者身上产生的效果,如使某人生气,成功地劝说某人做某事等。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例子说明这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是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假设在一寒冷天气的晚上,约翰正准备外出,母亲对他说:“John,it’s very cold outside.”母亲说出这句话的本身(即按英语的要求,把声音组成词,把词组成句,并用正确的语调说出来)是言内行为;母亲说出这句话的意图是要约翰穿了大衣再外出,这是言外行为;约翰听了母亲的话,穿了大衣再外出,这是言后行为。

言语行为:x言之发—以言指事y示言外之力—以言行事z收言后之果—以言成事

我明天去办公室。

上课了。

我劝你把烟戒了。

医生对病人说:抽烟有害健康。

以言行事这类言语行为表示说话人的用意,它们可以是:报告、陈述、断言、告诉、命令、允诺、威胁、警告、邀请、请求、建议、提议、劝告、询问、提供等。

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等。

3.言语行为理论存在的问题

起初,Austin认为行为句须具备三种句法特征,即主语必须是第一个称单数,动词必须是行为动词,必须是现在时和主动语态。概括起来可用I(hereby)VP+you(that)S这一公式来表示行为句的句法结构。但随着Austin对行为句的深入研究,发现该理论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例如,“You may come”也可表示“I permit you to come”,“Open the pencil-box”也可表达“I ask you to open the pencil-box”。由此看来,判断一个句子是否是行为句,行为动词既不是必要的又不是充足的条件。于是,Austin进一步将行为句分为显性(explicitness)和隐性( implicitness)两种,提出了言语行为这一普遍理论来代替行为句。

言语行为理论,特别是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和如何大量使用间接言语行为,使得我们不仅了解话语的字面意义和交际的内容,而且了解说话人的目的。这对外语教学及跨文化交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与启示。然而,正像其他新兴学科一样,言语行为理论也有不足之处。

其一,这一理论局限于人际交往的只言片语方面,这些零星的言语在不同程度上孤立于社会文化环境或社会活动之外。如果把这些言语变成话语,那么我们必须考虑制约言语行为的社会文化等方面。

其二,尽管“问候”、“告别”、“邀请”、“恭维”、“赞赏”、“拒绝”等言语行为几乎为各种文化所共有,但由于它们各自毕竟受到本文化的制约,则势必因社会文化等因素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差异。总之,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A.Cicourel,1980),因此,单一化的理论、一元化的研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及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

参考文献:

[1]Austin J 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M].Beijing: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2002.

[2]Searle J.Speech Act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3]顾曰国.John Searle 的言语行为理论:评判与借鉴[J].当代语言学,1994.

[4]Searle J.Expression and Meaning[M].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

[5]顾曰国.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诠释与批判[J].外语教学与研究,1989.

[6]顾曰国.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与心智哲学[J].当代语言学,1994.

[7]何自然,陈新仁.当代语用学[M].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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