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几个具体问题

2015-08-18赵明波

人大研究 2015年8期

赵明波

在人大工作实践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困惑,尽管看起来似乎不碍大事,但是有的做法仍有较大瑕疵,甚至有悖于宪法法律规定精神。如果注意克服和改进,就会更符合规矩。下面刍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列席党委常委会议问题

在地方各级党委近年来下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或者意见公文中,常见有“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这句话。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都设有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机关,党委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组来实现,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通常均分别为党组书记和副书记,因此,列席党委常委会议的应称为“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党组副书记”,这更符合党组织领导活动的章程和规矩。

二、关于乡镇人大机构名称规范问题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乡镇人大机构的名称应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其主席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应称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然而目前部分地方乡镇机关大门边仍悬挂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牌子,显然不妥。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只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召集、主持工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