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的实践与思考
2015-08-18王林梁明
人大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特色
王林+梁明
立法执法司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中,立法是基础和前提。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长期以来不断探索实践的重要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随着对立法质量要求的提升,地方特色已成为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更是地方立法需要不断深入研究的重点课题。
特色一般是指事物所独有的风格。地方立法中的地方特色,可以理解为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表现的独有风格。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东中西部地区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就是同一个省份之内的不同地区,例如江苏的苏南、苏中、苏北,发展也还很不平衡。国家层面的立法只能解决最基本最主要的问题,无法包办所有的问题,不可能对各方面都规定得十分具体,有些规定只能是原则性的,有的只能是制定一个标准和尺度。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赋予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限,就是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地方立法中突出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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