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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议会外交的发展历程与制度形式

2015-08-18王理万

人大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交流

王理万

中国议会外交从初创到繁盛,期间经历了反复曲折的历史过程。中国议会外交的兴起,不仅意味着人大对于政府外交政策监督的强化,同时也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意志直接参与外交事务的过程。

我国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广泛的外交权力,包括了制定与修改涉外法律、批准外交预算、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宣布战争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决定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等。这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通过立法、任免、监督、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参与国家外交政策的形成与执行。然而,上述外交权力行使过程,往往仅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间接的形式参与外交活动,即主要通过规范与监督政府的外交行为来行使其外交权力。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直接参与各国议会间的对外交流,形成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议会外交”。周恩来总理1956年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就明确提出“在各国人民的接触中,各国议会代表团或者议员之间的互相访问,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形式” [1]。但是,建国后很长时间内,由于对于外交主体的狭义理解,“议会外交”并未成为官方正式认可的词汇,而代之以“人大外事”“外事接待”“外事出访”等用语[2]。直到1987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首次使用了“议会外交”的提法,并明确提出“议会外交不同于政府外交和民间外交,有自己的特点,应该充分发挥议会外交的有利条件,主动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这无疑是对全国人大对外交往认识的一个飞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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