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在县(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2015-08-18常有有
人大研究 2015年8期
关键词:监督
常有有
自1980年代县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在保障和实现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规范国家机关权力运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法治化转型,党委与人大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党委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则依据我党执政环境的变化,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改革要求,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建等领域的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战略部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其必须要随着人民主体地位的提升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
一、人大在推进县(区)法治建设中面临的挑战
当前,县(区)正处于推动区域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性阶段,依法治理作为未来国家治理的新常态,其对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口资源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城市科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以及区域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很多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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