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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审计问责的探索与思考

2015-08-15孙琼

江汉石油职工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机制企业

孙 琼

(中国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审计中心,湖北 潜江433124)

近年来,国有大型企业审计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发挥良好。以中石化系统为例,内部审计在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促进公司、企业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增加价值方面起到了保驾护航的良好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1 国有大型企业内部审计问责现状

1.1 审计问责机制有待完善

一是在内部审计活动中,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一般采取“谁审计谁负责”方式,审计问责就会产生责任追究不到位、不了了之情况,审计整改效果难以体现。二是责任主体本身的疏忽或实施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既是“裁判员”又是“球员”的双重身份。三是内部审计部门其自身的责任追究权比较有限,造成审计问责主动性不强,并且缺乏对问责之后的跟踪管理机制。

1.2 审计问责范围和对象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发现领导经营决策失误,国有资产没有得到合理有效使用、未实现保值、增值;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不合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挪用及截留资金,隐匿、滥支、挤占收入成本;工程项目虚假立项、违规立项、违规招投标等问题,哪些是集体的责任、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等导致的责任,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系统性的、客观性的、适用性强的、可操作的内部审计问责标准。

在内部审计实践中,在确定责任人时往往无法具体落实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造成责任划分不清,互相扯皮、互相推诿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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