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港口建设费征缴争议问题与对策
2015-08-07贺蓉晖
中国水运 2015年7期
关键词:转型发展
贺蓉晖

摘 要: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是航运业转型与创新发展的重要环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作为政府性基金,在保障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新时期来,长江干线港口建设费的征稽、缴纳与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结合港口建设费的现状,分析港建费征缴双方的主要争议,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长江航运 港口建设费 转型发展
港建费征收始于1985年,对大连等二十六个开放港口装卸的货物征收,义务缴纳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由港口所在港务局代征。1993年扩大了征收范围,上调征收标准。1996年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11年明确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作,承运人、船舶代理为协议代收单位,并小幅下调征收标准。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6元,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减半征收。征收方式方多样,对货主码头一般直接征收,对规模较大、经营实体单一的港口由港口企业代为征收,对零散的小货主,由船公司、船代或货代代为征收。港建费征收三十年来,为航运的航道、码头、船闸等设施建设提供有力资金保障,推进了航运事业的发展。新形势下,征收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争议问题,不容忽视,亟需妥善处理。
征缴双方主要争议问题
代缴对象存在争议。根据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因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签订代收协议,由后者代收港口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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